1996年之前出生,没有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要去荷兰需要做出生实体公证,之后完成外交部认证+荷兰领事认证。下面分享一下办理过程中的几个知识点:
出生公证
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由于无法提供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必须做实体公证,公证事项为“出生”。
有些国家要求出生实体公证书须贴当事人照片并盖钢印(比如法国),不过荷兰并没有这一要求。
在没有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情况下,公证机构认可下列材料作为出生证明材料:①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;②计生部门发的《独生子女证》;③能够体现出生信息的父亲或母亲户口簿+父母亲结婚证,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或人事档案+父母亲结婚证(如父母离婚的,相应提供离婚证书、离婚协议)。
这个证词需要翻译成外语,荷兰官方语言为荷兰语,但是可以接受英文译本。
单认证&双认证
- 单认证:就是把做好的公证书先拿到我们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一下,证明这个公证书上的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(章)是真的;
- 双认证:外交部认证过的公证书再送到荷兰驻华使领馆,认证上面的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以及官员签名是真的,这个认证过程叫合法化(legalisation),使文件在使用国具备法律效力。
荷兰领事认证
所有公证书半年有效;
结婚证、离婚证必须按33式办理,也就是要向公证处出示原件,由公证处核实原件属实并在公证书里附上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;
未婚证明需由当地民政局出具,不接受实体公证。
去哪个使领馆认证
江苏、浙江、上海、安徽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;
广东、福建、海南、广西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;
其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荷兰驻华大使馆认证。





